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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3章 酷吏之刑

“酷刑”

的发明和改良者,倒是虎吏和暴君,这是他们惟一的事业,而且也有工夫来考究。

——鲁迅《南腔北调集-偶成》。

但是一个好人,除了自身肉体精神要承受一种非人折磨,心理上,亡妻的悲哀和幼子分离二十载的那一份痛苦,在铁窗牢狱中无法去哺育的一份心情,谁去想,都会心寒泪下.....

遑论新国初生,民生复苏,在两大战役之后的人民已经事实上苦不堪言。

像胡巴赖之流,为恶十数年,少有人当头棒喝,还是恶疾爆发,数之不尽之后,才被就地正法。

或许人之初,性本善。

这一种说教不无道理。

可是一方面是为恶无人管,一边是用刑过于冷酷......

旧时的官府一直常用刑具分:笞,杖,讯杖,枷,杻,索,鐐。

这些是刑具,不是行刑的手法。

而还有数不清的各种刑具是普通的人看不到的,特别是黑暗牢狱中潜伏着用来酷刑逼供的那些刑法刑具,更是看了令人发指。

笞、杖,皆以荆条为之,荆条就是长成的毛竹,结实的木棍。

或者拇指粗细的竹条、木棍。

笞刑具,大头(木棍、竹棍、竹板)径二分七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
也有藤蔓小树的树枝,去结削平。

笞刑,是指用小荆条或小竹板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

刑杖,(木棍、竹棍、竹板)皆长三尺五寸(1.16米)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
《明史?刑法志一》规定杖刑,是指用大荆条、木板或棍棒敲打臀部、腿或背部的刑罚。

这样一看,笞、杖,二者性质相同,轻重有别。

一般对女犯用笞,极少用杖,如果是杖,则用刑有点过重。

讯杖(特制硬木夹棍),大头径三分二厘,小头二分二厘。

专用逼供所用。

一些朝代(元明清)规定笞杖之刑是杖臀,即打屁股。

妇女犯罪需用笞杖,也是杖臀。

宋、元两代刑法都有“去衣受杖”

的规定。

所以从古代正史野史的许多故事,来通过时空看历史,犯人都是一直光着身子在公堂当众熬刑、受审。

唐宋两代杖责是指荆条抽打臀部、腿或背部。

尤其是宋朝的庭杖,很多典籍有记载,并不是专门只打屁股。

简直是乱打一气,难怪官员无端枉死很多。

“扬州八怪”

之一的郑板桥。

曾任山东潍县县令,主张不要打屁股,而改为打后背。

他说刑律中之笞臀,实属不通之极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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